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00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