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易儒具保人李素娥上列受刑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素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劉易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12月2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李素娥繳納現金6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可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