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長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長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被告長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丁○○、 吳麗美 3人,但查被告公司於90年8月28日經主管機關為撤銷登記處分,當時登記之董事除原告外如附件所示共14人,該公司既被撤銷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之規定由清算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