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從具保人廖巧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
701、1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巧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天從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廖巧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仍未到案,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呂綺珍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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