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鈞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原記載「 王威中 」應更正為「張鈞傑」。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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