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蔡宜鵬 送達代收人鄭 昱廷 律師被告 吳加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吳加恩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加恩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