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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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君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61號;109年度執字第14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君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君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蔡君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蔡君鴻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4.18│109.02.11│├──────┼─────────┼─────────┤│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9撤緩偵│桃園地檢109毒偵│││95│2519│├───┬──┼─────────┼─────────┤│最後事│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交簡874│109壢簡1457││├──┼─────────┼─────────┤││判決│109.06.24│109.07.13│││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8.11│109.08.11│││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9執7306│桃園地檢109執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