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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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金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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