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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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陳簡麗琴
陳怡君 陳姿吟 陳皇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彤 律師被告 陳希語 法定代理人 程亮臻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廖願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9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4,224元外,尚應補繳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段○○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同區段10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2筆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同區段10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與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之。經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等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為574,800元(見本院內湖簡易庭109湖司調字第11號卷第175頁),而系爭建物面積合計為164.46平方公尺(計算式:82.23+82.23=164.46平方公尺,約50坪),另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為5分之4,故系爭不動產市價為22,992,000元【計算式:574,800元×50坪×4/5=22,992,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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