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12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3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