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4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朝成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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