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大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
字第2625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大維於民國108年8月10
日18時許,在臺中市清水區梧棲漁港保全室旁廣場,因不滿
素不相識之 巫軍輝 掌摑自己女兒,雙方於口角衝突後,被告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18時3分許,在上開廣場,徒手
揮拳毆打巫軍輝之頭部及頸部,復接續在上址旁停車場,以
腳踢踹巫軍輝頭部,致巫軍輝頭部鈍傷、頭暈,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
告與告訴人巫軍輝於本院調解成立(109年度沙司小調字第
45號),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
附於本院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江奇峰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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