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瑜
訴訟代理人 蔡瑀秦
被 告 阮春謙 (NCUYENXUANKHIE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3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