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聲請人 楊傑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志青 間聲請調解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