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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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楊傑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志青 間聲請調解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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