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彰
法定代理人 蘇志欽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灋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