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陳秋錦

黃郁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卓志 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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