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陳秋錦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卓志 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