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告 林建安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淳鈴謝淯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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