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告 林建安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淳鈴 、 謝淯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