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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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005號聲請人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HATTIYATHAWISAK間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