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請人 黃明傳 上列聲請人黃明傳因與相對人 許有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明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共五件。
二、台端所聲請之本票裁定其指定受款人為嘉強汽車百貨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請求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有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