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澤塑 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