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聲請人 楊雲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益憑證號碼究為02Z0000000000?抑為O2Z0000000000?(受益憑證號碼首字究為數字「0」?亦為英文字母「O」?)。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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