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憶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憶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5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151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931號卷第49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