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藍麗青 被告 邱銘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藍麗青於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被告邱銘祥被訴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郭嘉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