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34號原告 許雪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並以書狀補正起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㈠當事人,㈡起訴之聲明,㈢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及補正起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