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峇里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峇里島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峇里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