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月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案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王金蓮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9年1月10日│9,964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