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立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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