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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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53號原告 高振明 被告 朱亞斌
吳廣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藍予皇 黃浩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