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如附表所示共29人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9行關於「 顏冠卉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冠卉 」。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編號被告住居所01陳明勝(即 陳復生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之102 陳安心 訴訟代理人 陳仲義 陳仲裕 鍾夢賢律師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之2住同上住○○市○○區○○○路000巷0號03 陳雅頌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04 陳志雄 住同上05 陳家茂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6 陳憲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7 陳明堂 住○○市○○區○○里○○街000○0號08 陳媽西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住○○市○○區○○里○○街00號09 陳信乙 訴訟代理人 陳楊明美 住○○市○鎮區○○里○道路000號住同上10 陳蔡阿嚴 住○○市○鎮區○○里○○○○路00巷00號11 陳洪花 (即 陳家音 之承受訴訟人)住○○市○鎮區○○路000號5樓12 陳文中 (即陳家音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3 陳文宏 (即陳家音之承受訴訟人)住○○市○鎮區○○路000號5樓14 陳坤義 住○○市○鎮區○○里○○○○路00巷00號15 陳清讚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16 陳明進 訴訟代理人 陳許烏絨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0號住同上17 陳文福 訴訟代理人 梅秋翠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0號住同上18 陳登雲 訴訟代理人 陳林金環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住同上19 陳泰山 訴訟代理人 陳林美玲 住同上住同上20 陳林清密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21陳冠卉住○○市○鎮區○○里○○路00巷0號22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玉寶 住同上23陳 李英月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24 陳惠珍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3樓25孔 陳鳳玉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26陳 蔡愛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27 陳瑛傑 住○○市○鎮區○○里○○路000號4樓28 陳依萍 訴訟代理人 陳騰風 住○○市○○區○地里○○路00巷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29 陳富家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8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