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王保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已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新安 │合作金庫商業│王保能│107年2月23日│92,200元│0000000││││銀行開元分行│││││├──┼─────┼──────┼───┼──────┼────┼────┤│002│吉藏日本料│高雄商業銀行│王保能│107年2月20日│7,790元│0000000│││理 王培修 │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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