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漢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27472號、第27922號、第29003號)及移送併辦(
107年度偵字第29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於本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4日對被告提起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30412號、第30986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