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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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08號聲請人紀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長華 相對人帝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慧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10日間,向聲請人承租機具至新吉路工業區作業,積欠107年3月及4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248,850元,為催繳上開租金事宜,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付款,然上開郵件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等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係設立於彰化縣○○市○○街○巷○○號1樓,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公司設立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佳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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