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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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偉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106年10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0月20日」;所附「附表」所示編號1至4「偽簽時間」欄關於「107年」之記載,應均更正為「10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106年10月22日」之記載(應係「106年10月20日」),暨所附「附表」所示編號1至4「偽簽時間」欄關於「107年」之記載(應係「106年」),核均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