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林文章
柯煌麟 即繼承人 柯金枝 之遺產管理人 柯正雄 柯正祥 柯素琴 柯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完全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不服,經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亦經該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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