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新發選任辯護人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3沒收欄「附表」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二沒收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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