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登元選任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765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辯護人具狀表示雙方和解已有初步共識,惟尚需一段時間確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聲請本案再開辯論。經本院向檢察官及告訴人(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代為表示)徵詢,均就再開辯論表示無意見。為保障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權益,應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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