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債權人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㈡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