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劉幸霖
蘇永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 律師
周慶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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