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22號聲請人 朱陸龍 被繼承人 朱淑安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淑安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僅提出空白記載之遺產清冊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之相關稅籍資料,及於101年9月3日本院再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相關國稅資料到院,該函文及裁定均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逵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