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89號聲請人 嚴斌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嚴霖 贈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完整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2年7月19日寄存送達西園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