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72號原告 游忞翰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彭慧貞 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供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除配偶姓名及結婚登記時間、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有被告甲○○之住所,惟無法合法送達,另卷內又無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之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難認原告之書狀已符合前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應提供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除配偶姓名及結婚登記時間、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劉台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