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園區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