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4號聲明人 那羽琦 聲明人 那鈺琦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玉梅 聲明人 許嘉珊 聲明人 許嘉晏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那雅晴
許明雄 被繼承人 李惠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那羽琦、那鈺琦、許嘉珊、許嘉晏為被繼承人李惠妹之孫子女及外孫子女,均係被繼承人之
2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李惠妹於民國101年1月
8日死亡,聲明人等為繼承人並均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惠妹固係於101年1月8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其1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當中,雖長子 那維德彭懷生 及次女那雅晴均於本案同為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與准予備查在案,然尚有第三人長女那雅慧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等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家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李惠妹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等既均為被繼承人李惠妹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李惠妹之繼承人甚明,則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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