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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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