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33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寶揚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