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零玖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
元,應徵裁判費肆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