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3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