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提
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反其
本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請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
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等物,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幫助該人及其所
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得他人財物。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11月28日
,撥打電話給原告,佯稱其日前於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分期付
款條件錯誤,須依指示更正等情,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
示於97年11月28日21時38分,將新台幣(下同)28,999元匯
入乙○○上開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等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調解庭時到場則辯
稱:因為伊的存摺、印章在家裏不見了,伊當時沒有報警,
且伊根本沒有拿到錢,事情也不是伊做的,無庸賠償對方云
云。經查:被告所辯各節,未據被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自
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
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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