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明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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