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明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