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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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94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伍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4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參拾萬元整,約定於99年9月7日到期清償。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現為年率2.74%)加碼年率3.78%(目前合計為年率6.52%)計息。借款期間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壹條第一項第壹款之情事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可稽。
(二)詎債務人乙○○僅繳納本息至97年5月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借款人所立貸款契約第拾壹條第一項第壹款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系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94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6.52%│││150159││月07日起│││││元│├──────┼──────┼───────┤││││自民國97年07│至民國97年10│年息6.47%│││││月07日起│月06日止│││││├──────┼──────┼───────┤││││自民國97年05│至民國97年07│年息6.43%│││││月07日起│月06日止││└──┴───┴─────┴──────┴──────┴───────┘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159││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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